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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行业质量检查日臻规范

2003-12-9 10:4 金融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中注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作出明确要求

  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下称“征求意见稿”),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注协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质量检查工作,中注协将成立执业质量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事务所的质量检查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名单将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一是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二是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是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四是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五是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以及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事务所。检查的重点则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等,检查意见也主要围绕着这些方面提出。

  在检查方式上,“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般要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但对一些小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基于自律性检查的性质和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一般限定在事务所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不要求延伸到事务所的客户和银行等相关单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向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拒不按照质量检查委员会要求改进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可决定移交惩戒委员会处理。而对于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中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处理。

  短评  提高执业质量 维护公众利益

  为加强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拟建立、推行我国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这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自律水平,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是中注协在研究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检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总结我国会计师协会行业监管的实践,并结合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行业发展状况及特点起草的。为体现公平并考虑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首先提出应当运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同时规定应将后任事务所和存在压价竞争、管理层纠纷等突出问题的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对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将检查制度和惩戒制度、年检制度、谈话提醒制度等监管制度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以期通过质量检查制度的实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化解行业风险以及发挥督促、惩戒的功能,通过惩戒达到警示和提高,达到教育大多数、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的目的。

  注册会计师行业关乎公众利益,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十多年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质量检查制度的推出,必将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体系,促使其向更加专业化、日常性、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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